諮詢委員會

明愛賽馬會長洲青少年綜合服務
諮詢委員會
章  則

1.定名:
本委員會定名 : 明愛賽馬會長洲青少年綜合服務 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委員會)。
        ( 單位名稱 )


2. 職責交代:
本委員會是「香港明愛青少年及社區服務」轄下的一個委員會,故必須依照香港明愛社會工作委員會所訂立之規章行事,本委員會之工作應向香港明愛青少年及社區服務負責。


3. 宗 旨:

3.1 就著明愛的宗旨和青少年及社區服務的重點目標,每年向單位作出建議;
3.2 向單位提出意見,以確保單位之服務切合兒童、青少年、家長及社區的需要;
3.3 鼓勵服務使用者就單位管理事宜提供意見;
3.4 協助單位匯聚青少年及社區力量、服務社群、建設社區及推廣服務形象。


4. 職責範圍:
4.1 在單位策劃及推行服務時提供意見;
4.2 就單位之資源分配、地方及設施之運用提供意見;
4.3 發掘青少年問題及其需要,協助單位作出回應,並在有需要時向政府作出建議;
4.4 就青少年先導計劃,提供協助及意見;
4.5 協助推介單位的服務。


5. 委員會組成:
5.1 投票委員:
5.1.1 人數:
明愛代表祇限一人,選任及邀任委員人數則不少於7位或不多於15位。
5.1.2 明愛代表產生方法:
明愛代表由單位的督導主任自動擔任。
5.1.3 選任委員產生方法:
選舉安排由香港明愛青少年及社區服務總主任委任的諮詢委員會章則及選舉工作小組負責。
5.1.4 邀任委員產生方法:
單位可邀請地區人士、教育界人士、社會服務界人士、天主教堂區代表或服務使用者擔任邀任委員。
5.2 非投票委員:
5.2.1 顧問:
香港明愛青少年及社區服務總主任
5.2.2 秘書:
單位主任、團隊隊長或其代表


6. 主席:
主席由投票委員於第一次會議中選出。


7. 委員會任期:
委員會之任期為兩年一任。獲邀任之人士可被邀續任不多於兩屆。經選舉產生之委員,連選得連任,任期不限。


8. 委任程序:
本委員會之所有委員須經香港明愛青少年及社區服務總主任任命,任命前須先公開委員基本資料兩星期,以供社區人士知悉。


9. 委員會會議:
9.1 常務會議次數:
除委員會同意外,主席須每季召開一次常務會議。
9.2 特別會議:
如有需要,主席有權召開特別會議;如有四位或以上的投票委員聯署要求主席召開特別會議,主席須於十四天內召開。
9.3 會議合法人數:
會議之合法人數不能少於投票委員之半數。若超過指定會議時間半小時仍未達法定人數,則該次會議自動延至十四天後舉行。


香港明愛青少年及社區服務
修訂:2013/3/31